关于执行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
地铁工程的有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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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造定[2003]11号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 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第十一册地铁工程(以下简称本定额)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,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为了正确执行本定额,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    一、从2004年1月1日起,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地铁工程及地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,均按本定额编制工程招标标底,参照本定额进行投标报价、工程量清单计价、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。
    二、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开工在施的地铁工程及地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,仍按双方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。
    三、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地铁工程及地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,不再调整。
    四、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决标,但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地铁工程及地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,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,按施工合同执行;未签施工合同的,按决标成果签订施工合同。
    五、除本规定外,市建委和造价处颁发的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的其它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本定额。
    六、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出的地铁工程及地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,设计单位参照本定额编制,并按概算的要求,结合市场行情考虑预调等因素。在此之前已报出的设计概算,不再调整。



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
2003年12月30日


抄送:国家发改委、建设部、国家开发银行
市发改委、市建委、市人民银行、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