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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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造定[2003]8号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、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[2003]1137号“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”文件精神,从2003年7月1日起(含7月1日,以下同)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对1996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》、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》中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进行调整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执行1996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》的在施工程,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,不再另行调整。
    二、执行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的工程:
    1.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程,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。
    2.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,但在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,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,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。
    3.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在施工程,应按以下的规定办理:7月1日以前的已完工作量,执行原费率标准;未完的工作量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,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。
    三、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,按附表二执行。
    四、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,一律不再调整。
    五、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。
    附表一: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企业管理费调整表
    附表二:1996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》企业管理费调整表



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
2003年10月9日


抄送:国家发改委、建设部、国家开发银行
市发改委、市建委、市人民银行、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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