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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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造定[2003]9号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[2003]382号 “关于印发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》的通知”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对1996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》、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》中临时设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执行1996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》的在施工程,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,不再另行调整。
    二、执行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的工程:
    1.凡2003年10月1日(含10月1日,以下同)以后的新开工程,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。
    2.凡200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,在10月1日以后开工并签定承包合同的工程,以及2003年10月1日以前开工跨入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,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参照附表一的调整幅度,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。
    三、凡2003年10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,按附表二执行。
    四、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,一律不再调整。
    五、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    附表一:2001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》临时设施费调整表
    附表二:1996年《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》临时设施费调整表



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
2003年10月9日


抄送:国家发改委、建设部、国家开发银行
市发改委、市建委、市人民银行、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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